时间:2025-06-12 13:02
一、什么情况要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以下情况需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:
1.处理敏感个人信息,如生物识别、宗教信仰、特定疾病等信息。敏感信息处理风险高,需专人负责确保合规。
2.委托处理个人信息。委托第三方时,受委托方可能不当处理,故需指定负责人监督。
3.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。境外法律环境复杂,指定负责人把控信息出境合法性、安全性等。
4.处理超过100万人的个人信息。大规模处理时,信息管理难度大,需专人统筹管理,确保处理活动合法、正当、必要。
5.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例如特定行业、特定业务场景有特殊要求时,也需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,履行职责,确保个人信息处理符合法律要求。
二、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有哪些法律适用情形
依据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以下情形需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:
一是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的个人信息处理者,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不过目前国家网信部门具体规定数量尚未明确,可关注后续动态。
二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个人信息处理者,需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、宗教信仰、特定身份、医疗健康、金融账户、行踪轨迹等,因其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,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人身、财产安全受到危害,所以有此要求。
指定负责人可确保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合规,处理者还应公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信息。
三、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需符合哪些法律条件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,处理个人信息达到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数量等情形的个人信息处理者,应当指定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。
法律未明确规定负责人具体任职条件,但实践中通常认为应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,熟悉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和技术标准,能准确识别与评估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合规风险。要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,能与内外部各方有效沟通。还需有高度责任感和职业道德,切实保护个人信息权益,防止信息泄露、滥用等问题。同时,个人信息处理者要将负责人的姓名、联系方式等向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报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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